中央和上級要求專題首頁
團中央《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志愿者注冊工作,加強注冊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愿者(英文名稱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人。
第三條 注冊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在共青團組織及其授權的志愿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第四條志愿者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五條志愿者標識
注冊志愿者標識(通稱"心手標")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個字母"V",紅色,圖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鴿子的造型,白色。標志寓意為中國志愿者向社會上所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奉獻一片愛心,伸出友愛之手,表達"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和"團結互助、共創(chuàng)和諧"的主題。(圖案見附件1)
第六條 每年3月5日是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日,12月5日是國際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冊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至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周歲者,須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申請注冊的,按所在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注冊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注冊機構
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團組織及其授權的志愿者組織為志愿者注冊機構。
第九條 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直接到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的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或通過網(wǎng)絡、通訊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志愿者注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件2)。
(二)注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注冊機構向申請人頒發(fā)注冊志愿者證章。注冊機構可根據(jù)實際需要,為注冊志愿者編制本地管理服務號碼。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接受相關的志愿服務培訓,獲得志愿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優(yōu)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五)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七)可申請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條 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團組織、志愿者組織的相關規(guī)定。
二)每名注冊志愿者根據(jù)個人意愿至少選擇參加一個志愿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不少于20小時。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完成志愿服務任務,傳播志愿服務理念。
(四)自覺維護團組織、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職責范圍內,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自覺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
(一)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志愿服務主要領域包括: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社區(qū)服務、生態(tài)建設、大型活動、搶險救災、社會管理、文化建設、西部開發(fā)、海外服務等。
(三)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根據(jù)服務對象的需求,向注冊志愿者發(fā)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愿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愿服務。注冊志愿者也可按照相關規(guī)定自行開展志愿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注冊志愿者在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指導下結成志愿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四)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應通過與志愿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定服務協(xié)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未滿十八周歲的注冊志愿者可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注冊后,按所在學校有關規(guī)定參與相關志愿服務。
(五)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可依托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定協(xié)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創(chuàng)建志愿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經(jīng)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愿服務的有效機制。
(六)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要推進志愿服務平臺建設,形成實體型、網(wǎng)絡型、復合型平臺。鼓勵依托網(wǎng)絡新媒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同時應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遵守有關法律規(guī)定。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一)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負責全國注冊志愿者工作的規(guī)劃、協(xié)調和指導。
(二)省級團委、志愿者協(xié)會根據(jù)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廣泛推行志愿者注冊制度。根據(jù)實際需要,也可直接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
(三)市、縣兩級團委應普遍建立志愿者專門工作機構和志愿者協(xié)會,安排專人負責志愿者注冊和管理工作。
(四)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應通過建立志愿者協(xié)會、創(chuàng)建志愿者服務站、培育志愿服務伙伴、發(fā)展志愿者服務隊和服務團隊等形式,廣泛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實現(xiàn)志愿者注冊和服務的便利化。
(五)社區(qū)和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中學的團組織、志愿者組織(含志愿者服務站、服務隊、服務團隊等),經(jīng)所在地注冊機構同意可以開展志愿者注冊工作。
(六)注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愿者組織負責志愿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個人信息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一)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后,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注冊機構及其下屬團組織、志愿者組織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二)注冊機構應建立健全注冊志愿者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逐步實現(xiàn)網(wǎng)上注冊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
(三)注冊志愿者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標識。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注冊志愿者應佩帶以全國統(tǒng)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志。志愿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四)注冊機構可在重大活動時或定期組織志愿者進行宣誓。志愿者誓詞:"我愿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愿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愿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五)注冊志愿者培訓工作主要由注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愿者組織負責,對注冊志愿者申請人進行志愿服務基本理念培訓,定期向注冊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專門的培訓,提高志愿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六)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應探索和完善注冊志愿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注冊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yōu)先得到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的,注冊機構可取消其注冊志愿者身份。
(八)注冊志愿者在志愿者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者組織承擔責任;志愿者組織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注冊志愿者追償。
(九)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應逐步建立志愿者權益保障機制。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維護志愿者正當權益,推動建立志愿者保險和應急基金,做好相關救助和慰問工作。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注冊志愿者造成損害,志愿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注冊志愿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十五條 團組織、志愿者組織應完善志愿者評價機制,組織實施星級認證制度,評選表彰和獎章授予制度等。
第十六條 星級認證制度
星級認證制度由省級團委、志愿者協(xié)會組織實施。注冊機構負責具體認證工作,根據(jù)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級志愿者認定后,可由相關注冊機構在其注冊證上進行標注,并佩戴相應標志。
(一)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條 評選表彰和獎章授予制度
各級團組織、志愿者組織主要依據(jù)注冊志愿者的服務時間、服務業(yè)績,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愿者榮譽稱號和相應服務獎章。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定期組織開展中國青年志愿者優(yōu)秀個人獎、組織獎、項目獎評選表彰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長期在中國內地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注冊的,由注冊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國青年志愿者協(xié)會秘書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頒布的《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